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
公布日期:1999-02-04施行日期:1999-02-04现行有效
基本信息
发文字号公发[1999]4号
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
时效性 现行有效
公布日期 1999-02-04
施行日期 1999-02-04
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/最高人民检察院/国务院各机构/各部/公安部
正文
(公发〔1999〕4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人民检察院,公安厅、局,解放军军事法院、军事检察院: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,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:
一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一千元为起点;
二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一万元为起点;
三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六万元为起点。
1999年2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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